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经济导报记者27日获悉,山东省民政厅与省发改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该《通知》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1日。
《通知》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变更登记并作出说明。
根据《通知》,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是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设区的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
此外,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机构的有关信息告知同级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备案办理工作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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