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    原创    山东    公司    金融    山东国资    智库    鹰眼IPO    热点    好品山东    证券    消费    楼市
山东财经网 - 导报原创 - 济南拟出台物业费新政 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可适时调整
济南拟出台物业费新政 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可适时调整
加入时间:2019-6-25 8:29:34  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

    导报讯(记者 刘勇)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就《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送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因政府指导价变动或者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情况为衡量标准)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
    此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机动车停放费等相关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与《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为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业服务标准的调整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编辑:fujian

 

[山东财经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敬请注明出处和作者,违者必究!。凡本网注明来源非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更好地服务读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新闻推荐
 
·> 一周山东金融人事|12份任职许可公布,涉及蓬莱农商行董事长、行长等
·> 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下发,山东今年电解铝绿电消费比例26.2%
·> 盒马的新“坐标”
·> 王文京重掌帅印后,用友网络携连亏成绩单冲刺港股
·> 倒计时1天!第五届山东省应急科普讲解大赛决赛即将举行!
·> 2022年年收入仅6万、高管薪酬却数百万,思哲睿科创板上市有动静了!
·> 万华化学增51亿!山东国资A股公司一周市值表现(7月7日至11日)
·> 经导财评丨财政政策“持续用力”空间足
Copyright @ 山东财经网   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2号 大众传媒大厦F24

邮编:250014    电子邮箱:sdenews@126.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5182043号-1 公安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10002000297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1-85196503 邮箱:sde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