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长安责任保险又被采取监管措施 导报讯(记者 王雅洁)继今年1月被银保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后,6月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责任险”)遭遇监管加码。由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长安责任险被银保监会增加两项监管措施,包括对公司董监高限薪以及山东等4省(市)分支责任险新业务也被叫停。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险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对于董监高薪酬的限制幅度,此次银保监会也给予明确。 按照监管要求,长安责任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基础上进行下调,下调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调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同时,监管层责令长安责任险上海、山东、河南及宁波4个省(市)级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作出上述决定的原因,主要在于长安责任险2018年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2.65%,被监管层认定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1月,银保监会也曾因2018年度第三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三大监管措施,分别是“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公开资料显示,长安责任险成立于2007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唯一一家专业责任险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等。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层两次对长安责任险相关险种以及责任险4个主要承保地区的“限新令”,对其业务开展具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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