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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齐鲁大地 - 临沂企业千万过户费追踪:法院拍卖须知曾有微妙变化
临沂企业千万过户费追踪:法院拍卖须知曾有微妙变化
加入时间:2019-6-11 9:31:23  来源:齐鲁晚报

   近年来,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日渐增多,拍卖环节中的涉税费问题也日益凸显,甚至导致过户纠纷。6月10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报道了临沂一企业七千万竞拍买地,办理过户中却还要替被执行方(卖方)多掏一千万的“过户费”。该事一经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

  拍卖须知中曾明确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为什么偏要买受方承担?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莒南县院在成交确认书中不加区分一律将税费确定由买方承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不过,在今年5月新的成交确认书中,莒南县人民法院并未“认错”。

 网络司法拍卖中涉及的相关税费该如何承担?各地都是怎么做的?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将持续关注。

  莒南法院在拍卖须知的表述

  曾发生过微妙变化

  在莒南县人民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中,对于交易过程中的税费问题,记者查看了其从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5月间的拍卖的公告和须知,发现以2018年10月20日拍卖山东斯达特起动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公告及须知为时间界限,过户税费承担方的表述上出现了微妙变化。而这宗拍卖正是临沂伊亲传媒拍得并提出异议的地块。

  在这之前(包含10月20日)的拍卖项目,其拍卖公告和须知在表述上前后矛盾,前者是“由买受人承担”,而后者是“由双方各自承担”。但之后的拍卖项目,拍卖须知中的“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度修改为“由买受人承担”,后来再次修改。

  例如3月11日、5月27日、6月4日、6月10日发布的四则拍卖公告中,第六条“其他注意事项”均写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或其他约定方式)。拍卖须知第十三条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表述上变得相对全面、完善。

  各地拍卖规定不尽相同

  有的法定税费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

  网络司法拍卖中涉税费问题,省内其他地方法院在司法拍卖中,是怎么做的,又有哪些参考经验?

  6月9日至10日,记者在阿里司法拍卖网站上查询到170余宗司法拍卖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经过梳理这些省内的案例发现,虽然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在个别词句表述上有所区别,但都进行了合理变通,或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或“由买受人承担(或由双方各自承担)”,或采取法定税费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的方式。

  比如,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在20宗拍卖的公告和须知中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费用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部分,可以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其应承担的税费,但需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三十日内完成相关费用的交纳手续,持发票从拍卖价款中扣减,逾期由买受人垫付并向被垫付人另行主张权利。

  此外,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多则拍卖公告中也写明:按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税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有业内人士指出,相比之下,法定税费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的方式更具体、更明确,规避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对于“一刀切”,有的处置单位也作了详细说明。例如浙江一家企业管理人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中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在销售、过户、登记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费用,无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谁承担,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一旦参加拍卖即视为其自愿支付并最终承担该等费用。




编辑: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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