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4日下午,世界环境日(每年的6月5日)前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山东某新能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李某诉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滕州市某印刷厂诉枣庄市某家居饰品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五莲县中至镇中至村民委员会诉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微山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高某某等三人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许某某盗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阳谷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高某某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单位潍坊某机械公司及被告人冯某、季某某污染环境案,宁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其中,济南中院审结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山东某新能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2亿多元的生态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确定污染企业可申请分期赔付,在依法判决企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保障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的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继续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山东某新能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5年8月,山东某新能源公司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人员将其生产的640吨废酸液倾倒至济南市章丘区一废弃煤井内。2015年10月20日,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采取相同手段将其生产的23.7吨废碱液倾倒至同一煤井内,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人员当场中毒身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索赔工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山东某新能源公司磋商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应急处置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2.3亿余元,请求判令两被告对上述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并请求判令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新能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和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导致案涉场地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被告山东某新能源公司和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处置费用1455.566万元;被告山东某新能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1401.20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15912万元、鉴定费18.664万元、律师代理费16万元;被告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350.30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3978万元、鉴定费4.666万元、律师代理费4万元;被告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新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探索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后,山东法院最早受理的省政府指定工作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之一。该案原、被告分别聘请专家辅助人,法院聘请咨询专家,在庭审中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这一做法对划分污染者责任问题进行了有益尝试。判决合理分配两被告各自的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根据两公司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可申请分期赔付,在依法判决企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保障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的同时,也维护了企业正常经营,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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