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27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下称《细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细则,城中村改造村推行两种安置方式;房屋征收拆迁时无合法房产证的,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细则》规定,城中村改造村(居)民可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或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其中,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安置房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有关规定。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确定。
《细则》还明确拆迁补偿标准。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现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有关规定。
此外,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用地出让价款纳入改造成本,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按规定计提的费用后,全额返还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先行拨付到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作为城中村改造成本;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拨付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平衡。经营性土地出让总价款不能平衡改造成本的项目,在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范围内采取以丰补欠的方式平衡。
《细则》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辖区以及高新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上的村庄改造,其它区县可参照该《细则》制定相应政策。《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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