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王伟)24日,山东省国资委出台《山东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从明确批准权限和程序、建立债券融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多个方面做出了18项新规定。 《办法》规定,省属企业应当将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列入筹资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制定的筹资预算目标。省国资委对债券发行事项实行联签制度,一般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 《办法》要求,省属企业应当结合经营、财务、投资等工作,加强对权属企业债券融资行为的管理,合理把控债券融资规模和节奏,规划好各期债券发行和兑付衔接,防止发生债券兑付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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