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把技能人才评价权“放”给企业 自本月起开展,前期每市选择1-2家企业试点
导报讯(记者 时超)近日,山东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自今年5月起,在全省范围内试点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前期每市选择1-2家企业进行试点,把技能人才评价权真正“放”给企业。 《意见》提出,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工种)。 《意见》要求,在评价内容与方式上突出企业特点,侧重对人才的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考核。相关企业还应落实待遇,把通过自主评价并兑现相关福利待遇,作为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必要条件,倒逼企业抓职工培训,促进技能提升。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崔京建表示,自主评价坚持国家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以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要为目标,注重职业道德、突出能力导向、强化业绩贡献。这项改革,对于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壮大技术工人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坚持试点先行,前期每市选择1-2家企业进行试点。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应当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含量高,且与本单位业务直接相关;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有稳定的经费保障;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 值得关注的是,山东还支持企业灵活运用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和直接认定的方式进行自主评价。《意见》专门明确,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等的人员,可直接认定相应等级。 政策支持上,获得企业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纳入全省技能人才数据库。入库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兑现相应待遇,并可参评、申报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等。 据了解,山东对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企业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评价工作质量。下一步,山东省人社厅将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规失信、管理失序的企业,取消评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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