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刘勇)近日,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山东省首次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未按程序要求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历史文化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问题的……有上述情况的,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 被警示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值得关注的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等,应制定保护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居住型历史文化街区利用中,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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