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14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市政配套设施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方式诱导欺骗购房人等。
《通知》提出,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机构及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随意使用其它名称。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购房人。广告中对价格有标注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此外,《通知》明确规定,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出现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含有能够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出现未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
商品房取得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房源信息并于10日内开盘销售,现场销控进度表宣传公示的已售房源、未售房源的具体房号应真实准确,不得给购房人提供虚假销售信息。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市政配套设施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方式诱导欺骗购房人。凡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承诺等宣传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凡商品房在售项目存在违法宣传、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行为的,相关企业要立即进行自查整改,整改截止日期2019年5月31日。济南市住建局将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销售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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