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刘勇)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济南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通知。《规定》提出,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区域市场平均租金的80%;人才公寓主要面向在济就业创业且住房困难的各类人才,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高免租的优惠政策等。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根据《规定》,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含新建、改建等各种筹集方式)标准、租金标准,向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的租赁型住房,主要面向在济就业创业且住房困难的各类人才。为拓宽人才公寓房源渠道,济南市拟通过政府建设、用人单位自建、市场化运作等途径解决。 《规定》指出,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园区,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具备条件的也可由政府提供土地,用人单位投资建设。此外还鼓励房地产企业、租赁住房专营机构等通过市场化形式,投资新建、配建人才公寓,或者改建低效利用的存量住房、厂房、写字楼等作为人才公寓管理经营。 在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和贷款方面,《规定》也给予了保障和优惠政策。《规定》指出,人才公寓建设新增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其他方式投资的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应以出让方式有偿使用,可以将所建人才公寓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对列入济南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市级政府可予以一定财政奖补。 入住前,人才公寓出租人与承租人、运营单位应当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原则上由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租赁期限一次最长5年。政府投资建设和统筹调度的人才公寓承租期间,承租人因人事关系调离济南或者长期不在济南工作和生活;在规定区域购买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改变房屋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及其他违规违约行为,且拒不纠正的,将被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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