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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三年内污染防治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加入时间:2019-4-28 14:10:15  来源:第一财经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的政策已经落地,这将有利于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2019年第60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告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公告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七项条件,包括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此外,第三方防治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公告称,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长期以来,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因收费不到位、运行经费不足,以及税赋较高等问题,一直面临着生存困境。早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就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

减税新政有助于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图为一家污水处理厂。摄影/章轲

据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马辉表示,作为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对于助推环保产业发展最为直接、有效,不仅可以缓解环保企业长期以来因收费不到位、运行经费不足等问题,增强民间资本对环保产业的投资热情,也可以极大地减轻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和公众支付压力。

马辉介绍,长期以来,对于环保企业税收优惠不够,甚至一些原有的税收政策成为影响民间资本进入环保产业的制约因素。比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之前,环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较长的环保产业来说,作用并不明显。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但环保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绝大部分企业可望而不可及。

马辉说,另外,房产和土地使用税增加了企业负担。随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断推进,许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主体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治污设施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需要额外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增加了环保企业负担,提高治污成本,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上述提案曾建议,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环保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同时,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免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环保事业发展。

今年两会上,环境商会提交的提案建议,实行环保行业结构性减税政策,选择特定税种削减税负水平。对于污水、垃圾、危废、医废、污泥处理等营业收入降低税率,比如参照生活服务业增值税6%税率执行。对于环保行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部分,不再征收所得税。

同时在所得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优惠名录中增加脱硝、除尘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完善即征即退相关细则,确保即征即退政策落地。完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细则,合理界定环境违法责任。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研究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编辑:fu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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