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山东某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债7.7亿元破产重整,淄博中院通过指定管理人对其资产和债务进行“分离式处置”,盘活了企业现有资源,实现了各方利益最大化。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一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
山东某建工公司是一家拥有国家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钢结构、装饰装修一级资质等多项专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自身金融借款及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债权人纷纷起诉,导致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设备及应收账款被查封,处于停止运营歇业状态。截至2016年3月31日,某建工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37191851.16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767158243.89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2016年4月25日,山东某铁路器材公司以某建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淄博中院申请对某建工公司进行重整。5月16日,淄博中院依法受理了这一案件。
之后,淄博中院通过电脑轮候随机的方式,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某建工公司管理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一是管理人根据某建工公司审计、评估确定的资产状况及债权确认情况,确定债权拟依照破产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二是某建工公司重整后主体资格不变,引入战略投资人,由战略投资人出资,以管理人确认的清偿率为基础,适当提高清偿率后,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全部债权;
三是战略投资人在出资清偿债权的同时,向某建工公司注入不少于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解决其丧失银行融资渠道后带来的缺乏流动资金又无力弥补的困境;
四是战略投资人受让某建工公司全部股权后,深入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通过精简机构和引进人才的方式,提高该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本案是一起依托政府政策成立企业重组专项基金,对具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山东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鲁统民分析,一是在建筑施工企业破产重整中,保留建筑施工企业的壳资源,并对项目部的资产和债务进行了“分离式处置”,既有助于有效利用企业的建筑施工资质,又有利于盘活企业现有资源,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二是在本案中,在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要求下,依托上述政策规定,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与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成立企业重组专项基金,一方面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企业破产重整,为重整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资金和信誉基础;另一方面,用于收购银行债权,有利于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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