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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起电动自行车需挂牌才能上路
加入时间:2019-4-19 14:37:20  来源:新京报

还没办理电动车牌照和临时标示的市民可得抓紧了,到4月30日北京交警将停止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标识。从5月1日起,交管部门将对未悬挂临时标识或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进行执法,最高可罚款1000元。如果已线上申请临时标识但未能在5月前领取到临时标识,可以凭预约二维码上道路行驶暂不处罚。

北京已发放184万张电动车临牌


记者从北京市交管局获悉,从2018年11月1日《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至今,北京已有184万车主申领了“超标电动车”临时标识,总计已申请审核通过总人数达到212万。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北京市辖区电动自行车上路应当依法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北京交管部门将于5月1日起不再办理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领。同时,从5月1日开始,北京交警也将开始上路严查电动车未依法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的行为。

为方便市民办理临时标识申领业务,交管部门提供了“线上申报、线下领取”“预约办理、现场申领”两种申领方式,并开发了“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领临时标识工作平台”,通过线上申请及预约申领,提升效率、简化便利流程。截至目前,交管部门总计已申请审核通过总人数达到212万,发放临时标识184万。

交管部门提醒,对于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且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因时间久远,购车凭证或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丢失的,车主可持身份证明,于交验车辆后,到北京市任一家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业务;对于201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的在《产品目录》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车主需在购车后15日内持相关手续去交管部门的非机动车登记站申领正式号牌。

1、已线上申请临时标识但未能在5月前领取怎么办?


凭预约二维码,上道路行驶可暂不处罚

记者注意到,随着电动车上牌窗口关闭时间的临近,不少市民都扎堆儿去各交通支(大)队的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几乎天天都在加班加点为市民办理登记上牌,一些专门领取临时标识的站点每天的申领数量也都接近了办理能力的上限。有不少市民担心,如果没能在5月1日前领取到过渡期临时标识怎么办?上路行驶是否会被处罚?

对此,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刘恕表示,为了方便市民出行,交管部门对政策进行了适度调整。对于已通过“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领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注册申领临时标识并生成预约二维码、但未实际领取到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可暂不处罚,相关车主应尽快到交管部门领取临时标识。

此外,交管部门提示,外埠电动自行车号牌、标识不能在北京市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按北京市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北京市道路行驶。

2、申领号牌丢失了怎么办?


应尽快前往非机动车登记站补办,此项业务不收取工本费

从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都必须要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交管部门提示,如果不慎将号牌遗失应抓紧办理补办手续,也建议市民在领取到号牌或临时标识的第一时间按规定安装到自己的电动车上。

北京市交管局车管所副所长王爱民介绍,办理电动自行车正式号牌、行驶证补换领、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补换领业务不收取工本费,在北京市各交通支(大)队20家非机动车登记站均可办理。

交管部门介绍,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代理人)任选各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持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补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原号牌号码、行驶证作废;属于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的,还需交回损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原号牌号码、行驶证作废。

已申领临时标识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标识丢失、损坏的,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代理人)任选各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持所有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补换领临时标识,原临时标识号码作废;属于换领临时标识的,还需交回损坏的临时标识,原临时标识号码作废。不过,需要提醒市民朋友注意的是,临时标识丢失补办手续,是要在五月一日之后才开始正式办理。

3、未按规定悬挂电动号牌怎么办?


电动自行车违规上路最高罚款1000元

记者了解到,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北京市道路行驶。同时,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需要特别提醒市民朋友的是,电动自行车号牌切勿挪用。根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编辑:fu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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