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经济导报记者4月11日从省民政厅获悉,《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近日出台,鼓励省、市、县(市、区)设立的社会组织总会、联合会、促进会等枢纽性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活动。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应当有妇女成员。每个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社会组织理事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人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组织理事会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规定对聘任的调解员给予适当工作补贴。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不得拒绝当事人的调解请求;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的隐私。
申请社会组织矛盾纠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与该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会员;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明确的事实、充分的理由;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与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职权有关;矛盾纠纷属于社会组织内部、社会组织之间或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且具有可调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