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4月2日,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中共烟台市公安局委员会原书记、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涉嫌受贿罪一案,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安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中共烟台市公安局委员会书记、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
据了解,本案25笔受贿事实中,19笔事实的行贿人是企业老板,占受贿数额的78.11%,其中数额最大、次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受贿犯罪的行贿人均是企业老板。
这些企业老板为了谋取私利,长期经营与聂作坤之间所谓的友情,投其所好,有的借购置房产、装修房屋而拉拢感情,有的抓住其爱好摄影送给高档相机、名牌镜头,有的干脆赤裸裸地送现金、送黄金;其下属为了职务提拔、调动工作,也通过企业老板打招呼、求照顾,进行利益输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聂作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聂作坤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办案人员介绍,案发后,被告人聂作坤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庭审结束,聂作坤在最后陈述时,深刻剖析了自身走上犯罪不归路的动机和原因,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可,表示服从判决。法庭将择期宣判。
据悉,本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调查,次日对聂作坤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1月27日,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以聂作坤涉嫌受贿罪移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2018年12月6日,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9年1月17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聂作坤履历:
1983.12—1985.10,山东省昌邑县太堡庄乡新河头联中民办教师(计算连续工龄);
1985.10—1989.07,山东省昌邑县公安局岞山派出所民警;
1989.07—1990.09,山东省昌邑县北孟派出所副政治指导员;
1990.09—1994.09,山东省昌邑县北孟派出所所长;
1994.09—1998.05,山东省昌邑市公安局副局级侦查员、饮马派出所所长;
1998.05—1998.11,山东省昌邑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城区分局局长;
1998.11—2000.07,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政治委员(1997.08—1999.12,在中央党校函授本科班政法专业在职学习);
2000.07—2001.07,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局长;
2001.07—2003.03,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3.03—2006.04,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享受副县级待遇)(2004.03—2006.01,在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工商管理专业在职学习);
2006.04—2007.01,山东省安丘市副县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7.01—2010.07,山东省寿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5.10— 2008.06,在南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在职学习,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0.07—2016.09,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2009.06—2012.06,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学习,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
2016.09—2017.03,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7.03—2018.09,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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