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王雅洁)日前,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通知》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细分行业营销宣传行为提出统一性规范要求,尤其对“甩锅”合作方以及欺诈消费者作出详细规定。 《通知》首先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方面,根据《通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同时要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有违反新规的,应当及时改正。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为防止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甩锅”,《通知》也对其和外包商或第三方平台等合作方的彼此权责进一步明确。 对于业务合作方,《通知》提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双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并对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督。 除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通知》还提出,“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具体而言,《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划定五大禁止行为,包括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隐瞒限制条件;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新规要求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 此外,《通知》规定,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通知》明确,相关监管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以及责令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等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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