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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各地法院公开宣判一批涉黑案件,最高判死缓!
加入时间:2019-12-25 9:33:58  来源:大众日报客户端

12月24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山东各地法院公开宣判一批涉黑案件。

济宁中院对侯海涛等2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9年12月23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侯海涛等2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侯海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财产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徐发庆、王思存、张红雷、刘水贺、李波等22名被告人十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根所(在逃)自幼习武,能打好斗。2003年7月,李根所刑满释放后,依仗“拳头硬”纠集社会闲散且多为刑释、习武人员,以“大哥”自居,混迹社会,先后笼络、纠集被告人侯海涛、张红雷、李法赟、刘水贺、侯令起等人,通过插手民间纠纷、替人平事等,制造社会影响,在嘉祥县城区以及马村镇、梁宝寺镇、黄垓镇、纸坊镇等地树立非法权威,成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黑恶势力。2006年前后,李根所依据势力入干股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参与竞争煤矿基础建设项目。2008年7月21日,李根所指使在案被告人侯海涛、张红雷等人,纠集一百余人,通过聚众斗殴,以暴力、胁迫手段打击竞争对手,迫使其他砂石材料供应商与李根所合作、分成,从而对上述区域内新建矿井的砂石材料形成非法控制,以李根所为首的黑恶势力进一步演变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根所借势笼络人员,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又逐渐发展成为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根所是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侯海涛、张红雷、徐发庆是骨干成员,刘水贺、李波、韩洋、李文通是积极参加者,其他16名被告人是其他参加者。

在李根所的组织、领导下,被告人侯海涛、张红雷、徐发庆等23人,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干扰破坏他人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致使嘉祥县梁宝寺镇、纸坊镇及周边区域内的煤炭运输、砂石开采及运输的企业和群众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和控告,对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内的经营活动形成重要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侯海涛纠集被告人王思存共同预谋报复被害人刘军喜,2017年7月29日晚,侯海涛、王思存开车跟踪刘军喜至嘉祥县马集镇重力矿山机械厂附近,侯海涛蒙面、持枪藏匿在绿化带内伺机作案,后乘刘军喜不备,持猎枪连续朝刘军喜射击,致刘军喜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海涛、张红雷、徐发庆等23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侯海涛、王思存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本次宣判。

东营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武兴堂等19人涉黑案

12月24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兴堂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10月25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武兴堂,以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王忠良,以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武兴堂、王忠良等15人不服,提出上诉。

东营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并听取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及辩护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开始,武兴堂、王忠良以“三联投资”名义合伙对外高利放贷,纠集宋洪彬、付宗润、赵志辉、孙野、于东钲、郭保宏、郭保志、陈雪、李国新、李延庆、魏海山、周洪双、孙宇等人先后加入,意图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催讨高利贷债务。2016年1月,武兴堂、王忠良组织团伙成员通过强制看管和威胁方式从某轮胎厂强行拉走轮毂、叉车等财物,扩大了社会不良影响,壮大团伙声势,逐渐形成了以两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10月份,武兴堂、王忠良两人“分家”后,武兴堂继续纠集王学良、郭保宏、王志鹏、李连兵、张春光及吴其云(另案处理)等人继续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主要通过高利放贷谋取经济利益。放贷期间,通过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扣除“砍头息”、不动产过户抵押、肆意追加抵押物等方式,并组织团伙成员通过软暴力、暴力、威胁、恐吓、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等手段强索利息、违约金、强占抵押物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多次组织团伙成员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大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12起,欺压残害群众,并通过有组织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在东营市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东营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武兴堂、王忠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宋洪彬、孙野、付宗润、于东钲、赵志辉、王学良均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中宋洪彬、孙野、付宗润系骨干成员。郭保宏、郭保志、陈雪、李延庆、孙宇、魏海山、张春光、李国新、周洪双、王志鹏、李连兵系一般参加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员单位、部分市直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政法部门部分干警,新闻媒体记者,社会群众,被告人近亲属,共300余人参加旁听。

五莲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韩邦峰等4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12月22日下午,五莲县人民法院对韩邦峰等4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日照市法院系统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判决如下: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邦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辉、姚守森、韩治团、张金鑫、刘竞雨、韩杰、韩邦鹏、宋军团、韩帮友、韩立娟、申同涛、刘同谊、姚国、韩邦顺、韩邦峰(小)、胡开伟、胡开松、韩帮明、刘晓明等19人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九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不同的罪名,对被告人刘峰、韩邦鲁、姚明轩等19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其中部分被告人依法并处罚金;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人赵加伟、刘雷等4人免于刑事处罚。

对被告人韩邦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一切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韩邦峰担任韩家营子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07年,被告人韩邦峰成立日照市岚山韩家营子领先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公司)。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韩邦峰单独或伙同韩邦鹏、宋军团等人,对与其存在竞争关系或过节的村民及其他人员实施殴打、恐吓、威胁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其在社会上立威;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强揽工程并交由村两委成员、部分村民施工获利,为其在村内笼络人心;操控村内发展党员及换届选举,对村两委成员恩威并施,逐渐完成了对村基层政权及村两委成员的控制,把持基层政权。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韩邦峰带领被告人姚守森、刘竞雨、韩杰、韩邦顺、韩邦峰(小)、胡开松、胡开伟、韩帮明等约二十名人员到日钢第二生活区公寓楼建设工地,驱赶施工工人,迫使承揽该工程的同村村民退出,强揽工程,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以此为标志性事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韩邦峰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辉、韩治团、张金鑫、刘竞雨、韩杰、姚守森、韩邦鹏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韩帮友、宋军团、韩立娟、申同涛、刘同谊、刘晓明、姚国、韩邦顺、韩邦峰(小)、胡开伟、胡开松、韩帮明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约定俗成的内部规约。该组织以领先公司为依托,假借维护村集体利益之名,有组织地实施21起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强迫交易金额达2 700余万元,大肆敛财,以黑护商。该组织将部分非法获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支付组织成员及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的工资、福利、分红;给积极参加者配备车辆、分配强揽的工程、以投资购置挖掘机的方式参与领先公司施工收益分红;为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及犯罪引发的赔偿等支付必要费用,以商养黑。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发展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等,并利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操控村基层政权,欺压百姓、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对韩家营子村周边区域的土石方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秩序。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韩邦峰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韩邦峰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诚等14人涉恶案件

12月23日上午9时,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某诚等14人涉恶案件,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开庭审理的首例涉恶案件。

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诚等恶势力团伙涉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7项罪名。自2004年开始,以被告人刘某诚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争夺工程,在工程领域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在工程施工中对阻拦施工的村民实施打击报复;为聚敛钱财,以暴力手段多次对群众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严重破坏环境资源。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峡山区当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该院高度重视,由3名审判员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该案,该案庭审预计持续5天左右。庭审结束后,该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依盟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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