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来临 年收入低于12万等三类人群不会涉及 算算你收入该“退”还是“补”
◆导报记者 王伟 济南报道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新的个税法,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居民将迎来首次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今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实施,我国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汇算清缴是个税制度由分类迈向综合所必需的关键环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17日,山东百丞税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张萌萌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首次面对的个税汇算清缴,对中国居民来说是个全新的词汇,为何要汇算清缴?哪些情况可以不用汇算清缴?汇算清缴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都事关纳税人的钱袋子,因而备受关注。
为何要汇算清缴?
所谓个税汇算清缴,简单来说就是在此前预缴预扣环节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为何要做汇算清缴呢? 张萌萌解释说,新的个税法在税制上做了根本性的重新设计。它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收入,合并为一项综合所得,综合所得适用综合征税,其余几类还保持分类征收模式,由此建立了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新模式。 “这种模式下,需要把综合所得四项合并加总减去相关扣除计算税款。可是,会遇到同一个纳税人领取的综合所得在预扣预缴时无法累加的情况。比如有的人工资薪金和稿酬等有可能是从两个以上的单位获得的,那么就无法将4项综合所得全部加总起来计税。”张萌萌说。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范子英做了举例说明: 大虎一年的(法定扣除之后)工资收入是10万元,另外累计还有10万元的劳务报酬收入,在源泉扣缴(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的过程中,一共扣除了2.35万元的个税,其中工资薪金扣税0.75万元、劳务报酬扣税1.6万元。按照新个税的规定,这两项都属于综合所得,因此合并之后的综合所得为18万元,对应的是20%的税率,汇算后的应缴个税为1.9万元。由于代扣的个税超过了应缴的个税,因此可以在清缴过程中退税0.45万元。如果大虎还有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子女教育、住房支出、赡养老人等),那他收到的退税可能更多。 张萌萌补充表示,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环节是不扣除附加内容的,会产生退税。在预扣预缴环节,大病医疗也是不作扣除的,需要保留必要的医院相关单据在汇算清缴环节申报。此外,在预扣预缴时有疏漏的也可以在汇算清缴环节予以申报。 “除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无需汇算清缴的情形外,大部分补税、退税等情况都需要做汇算清缴。”张萌萌如是阐述个税汇算清缴的必要性。
三种情形无需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否意味着每个人的个税收入都要重新计算呢?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三类人群就不涉及清缴义务。 第一类是只在一个单位领取一份工资,同时不存在其他三类综合所得收入,他们的个税在雇主代扣时,就已经是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足额扣缴了,并不存在多扣或者少扣的情况。第二类是存在其他三类综合所得,但是年收入没有超过12万元,11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这类人群的补税义务进行了免除。第三类是年收入超过12万,同时存在其他三项收入,但是汇算后的补税金额低于400元,其补税义务也得到了免除。 在张萌萌看来,首次面对汇算清缴,设置无需汇算清缴的情形,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 她透露,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税务机关的系统里还专门设置了委托中介的端口,个人如有需要,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来完成汇算清缴。
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年金等无需汇算
张萌萌特意提醒纳税人,这次的个税汇算清缴在时间上不同于之前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税申报。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是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另外,此次汇算清缴的范围和内容也需要明确。针对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将实行“查漏补缺、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从而精准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优惠政策。 张萌萌还提醒说,对综合所得的范畴要理解准确。“汇算清缴的范畴只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之外的,如全年一次性奖金和企业年金、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都是不包括在内的。” 此外,她表示,纳税人务必要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如接收到税务部门数据比对的相关通知,要积极配合、及时应对,以免影响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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