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韩祖亦
风生水起的并购热潮,“绚烂无比”的业绩承诺——自2010年起马不停蹄开启并购之路的新华医疗(600587),如今回顾其于2014年耗资3.7亿元收购的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成都英德”)85%股权,可谓“一地鸡毛”。 12日,新华医疗公告称,成都英德2016年度、2017年度业绩未达预期,根据新华医疗与隋涌等9名自然人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该9名自然人未按时履行2016年度、2017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对于今年8月的一审判决,公司表示不服,决定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并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立案信息通知,该案件已获立案受理。 最终,这笔涉案金额达3.8亿元的业绩补偿款以及延迟支付的利息,新华医疗能否在历经重重波折后,如愿拿到呢?
承诺业绩与实际相差较大
新华医疗与隋涌、苏晓东、邱家山等9名自然人之间的“缘分”,起自2014年。彼时,新华医疗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耗资3.7亿收购了成都英德85%股权。 彼时,成都英德2012年、2013年分别实现的2640.23万元、4172.16万元净利润,以及隋涌等9名自然人做出的2014年至2017年,成都英德100%股权实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800万元、4280万元、4580万元、4680万元的业绩承诺,均为新华医疗的收购提供了“底气”。 不过,在成都英德“易主”当年,其业绩便出现下滑,2014年扣非后净利润3163.35万元,实现当年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为83.25%。 此后,成都英德的业绩一直延续颓势,2015年扣非后净利润为3252.24万元,相较该年4280万元的业绩承诺金额,未完成业绩指标金额为1027.76万元。 2016年,成都英德更是出现大幅亏损,扣非后净利润-5057.83万元,远低于当年4580万元的业绩承诺。2017年,成都英德再现亏损,扣非后净利润为-4593.45万元,实现数低于承诺数-9364.86万元。 在业绩承诺的4年中,成都英德实际业绩均未能达标,且差异较大。
责任如何划分
面对成都英德年复一年未达预期的实际业绩,新华医疗踏上了漫漫追讨补偿之路,双方多次对簿公堂。 2016年6月,新华医疗公告称,截至当年5月20日,公司已经收到隋涌、苏晓东等2名自然人的业绩补偿款742.25万元,尚未收到邱家山等7名自然人的业绩补偿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成都英德原股东邱家山等7名自然人向公司支付2015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1313.28万元。 2017年6月,因隋涌等9名自然人未按时履行2016年度业绩补偿义务,新华医疗又再度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针对新华医疗提出的隋涌等9名自然人支付成都英德2016年、2017年度业绩补偿额合计3.80亿元以及延迟支付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公司于今年8月收到山东省高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对9名被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酌定,判令其支付新华医疗2016年、2017年度利润补偿款合计1.33亿元以及延迟支付的利息。 之所以在补偿数额上有较大区别,主要在于山东省高院认为,新华医疗实际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显然并不符合对赌协议的一般做法,也不符合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如果九被告不能控制公司而承担因公司业绩下滑所带来的损失赔偿,即违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案中新华医疗作为控股股东参与成都英德的经营管理,在成都英德业绩下滑之时还要求九被告按双倍业绩补偿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对九被告关于在原告参与成都英德管理后仍按双倍进行业绩补偿显失公平。因此,对于2016年度、2017年度的业绩补偿,因市场风险造成业绩下滑,九被告应承担补偿责任;因内部经营管理原因对业绩下滑,双方均负有责任。”山东省高院称。 因此,山东省高院考虑到成都英德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股权转让的价值以及已免去九被告双倍补偿的处理,酌定九被告应负担一倍业绩补偿的70%责任。 对此判决,新华医疗并不服,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公司还会继续采取法律手段,追讨业绩补偿款,维护公司利益。”对此,新华医疗董秘办公室工作人员于12日下午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 围绕“新华医疗实际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应对业绩下滑负责”这一关键点,最高人民法院将作何判决,尤待关注。
(编辑:李师全 陈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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