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不再受保护,对此你怎么看?
知假买假,并非新鲜事物。但如果“啄木鸟”不捉虫,只“啄”树,就适得其反了。
近年来电商普及后,职业打假的负面效应进一步显现,并产生了新变种,在“打假”旗号下,一些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敲诈勒索牟利,已涉嫌违法犯罪。个别团队还通过P图出具假货鉴定、在包装上喷涂虚假生产日期等造假手段,已然走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反面。
而且通过案例看,职业打假人不止伤害商家和平台,破坏正常的营商环境,还占用了我们宝贵的司法资源。媒体报道,职业索赔所耗费资源是一般正常投诉的4倍至5倍,让真正影响到消费者和市场经营秩序的问题无法得到处理。
问题早已引起重视。国务院多次强调,要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要“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从司法实践看,某些“职业索赔”人已被法院列入黑恶势力。此次抓住职业索赔者的软肋,毫无疑问是对以前“杂花生树”乱象的一种纠偏。
相关部门准备好了?
■王梓佩
虽然职业打假人似乎并不符合“消费者”的定义,但在行政、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支持其赔偿诉求。这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更新完善,个别部门职责交叉管理混乱,执法人手有限,监管存在盲区,职业打假是一种自发性补漏。
毫无疑问,本次出台的《办法》有利于统一市场监管部门今后的执法行为,也充分震慑了一些“职业吃货”的行为。但需要追问,相关部门真的做好准备了吗?消费环境优化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我们既不能指望企业自律,也不能仅依靠消费者投诉。
质量标准应当及时更新、对于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有力打击形成震慑、维权途径需要让消费者了解并且保证畅通、认定“消费需要”不宜偏颇……如果做不到这些,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更会让无良商家觉得自己有机可乘。
在打假问题上,形成强有力的长效机制很重要,其中法律监管与执行应该是基本保障,还应该充分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能动性。尤其在后者方面,不妨抓紧配套公益诉讼机制,让法律为消费者能够撑腰,不要让一些商家产生“松口气”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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