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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导报原创 - 代卖新房不得收取“团购费电商费”
代卖新房不得收取“团购费电商费”
加入时间:2019-12-6 19:26:46  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

济南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 严禁向购房人转嫁佣金
代卖新房不得收取“团购费电商费”

    导报讯(记者 刘勇)5日,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明确,坚决打击查处承销机构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不计入房款费用的行为。
  《通知》称,近期,部分房地产承销机构在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假借“享受优惠”名义,采取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费用,且所收费用不允许抵扣购房款,也不出具收费发票,引发了购房者的不满和投诉。
  济南一家房产中介机构的总经理冯国志,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团购费、电商费等本质上还是中介费。如果中介机构代理新房销售业务,开发商会给中介机构一定的返佣,也就是渠道费用。“但是,不少中介机构为了在开发商处获取更大优惠,赚取更多利润,就向客户收取所谓的团购费、服务费、电商费。此外,有些开发商甚至也会‘授意’中介机构收取上述费用,然后双方进行利益的再分配。”
  对此,《通知》强调,严禁承销机构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且不得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除预订款、预付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承销机构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应纳入购房人的总房款,且购房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总价款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也应与项目现场公示的房价一致,不得以第三种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出现所谓“工抵房”“抵账房”等商业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通知》强调,对于上述明令禁止的行为,各相关企业要在12月10日前组织自查并整改到位,此后仍存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到位的房企、承销机构,将暂停网签、中止新建商品房销售,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编辑:fu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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