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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山东 - 济南一男子高空抛物被判刑!
济南一男子高空抛物被判刑!
加入时间:2019-11-19 13:47:22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11月19日讯(记者 李立红) 因不愿下楼扔垃圾,伺机将啤酒瓶、塑料桶等物品直接从窗户抛出,虽未砸到人,但危及公共安全,依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据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消息,今年7月17日17时许,赵某在收拾其新租住的济南某小区10楼的房间时,因不愿意下楼扔垃圾,伺机将啤酒瓶直接从楼上抛出。

  更惊险的是,次日凌晨到下午,赵某又先后伺机从房间窗户抛出更多的啤酒瓶、塑料桶等物品,分别落至小区休闲广场及楼前行人通道,虽未损伤人员及财物,但危及公共安全。

  经槐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槐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空抛物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16条具体措施,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以后办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

  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从10楼向地面抛掷物品,结合物品自身重量以及所抛掷的高度,到达地面的冲击力足以给人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抛掷物落地点为休闲广场和行人通道这样的公共场所,随时有人逗留或进出,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当中,引起居民恐慌,造成了具体的现实的危险,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但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将该案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随手一抛,可能让他人付出生命的代价!

  

   近年来,城市建设向空中要空间,高楼林立,人们穿梭在高楼大厦之间的城市生活成为常态。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高空抛物的被害人。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希望通过该案,警示人们杜绝高空抛物,引领社会风尚,切实维护大家共同的“头顶安全”。




编辑: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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