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记者 王雅洁 济南报道
1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2019年第3号令《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新版健康险管理办法正式落地。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颇具亮点,从健康保险定义分类、产品监管、销售经营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订。 “此次新版健康险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在10多年来我国健康保险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深刻总结和反思的基础上,对2006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所做的全面修正。”11月12日,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吕志勇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任重而道远,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问题亟待彻底解决,补偿型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障的关系问题也有待进一步划分。
健康保险占比升至22%
作为民众医疗健康需求的重要补充,健康保险是国内人身险按大类业务划分的其中一个重要险种,与寿险、人身意外险并列。 银保监会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3季度,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5677亿元,同比增长31%,占人身保险市场的22%。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健康保险在人身险的占比在3年前还仅在10%左右。 短短数年,健康保险产品结构、服务内涵、保障人群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银保监会表示,从发挥功能和作用方面看,健康保险已成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业服务民生的重要领域。这些对健康保险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经济导报留意到,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在定义划分、公司经营等方面颇具亮点。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并对健康保险的分类和相关概念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健康保险的经营条件,对保险公司专业能力以及对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备案审批、销售和理赔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概念定位方面,《办法》将健康保险定位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健康保险的定义和业务分类,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 在产品规范和经营销售方面,《办法》明确经营健康保险应当具备的条件,推进提升经营专业化水平;坚持健康保险保障属性,明确各类健康保险产品的产品特点和要求;鼓励保险公司将信息技术、大数据等应用于健康保险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理赔等方面,提升管理水平。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提出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不得诱导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等禁止性规定;明确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或者非法收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或者基因检测资料;吸收采纳近年来相关医改政策,如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等。 包括吕志勇在内的保险业界专家认为,新管理办法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健康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健康中国2030”目标的实现。
行业发展任重而道远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首次将健康管理以专章写入,对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健康保险的关系定位、费用列支等方面予以明确。其中,《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目前我国的健康保险发展十分迅速,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健康保险品种单一、覆盖率较低是首要问题。”参与过多个国家重点保险课题研究的吕志勇告诉经济导报记者,目前市面上的健康保险主要是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而失能收入损失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险等十分缺乏。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范围扩大、疾病患病率难以掌握、医疗费用增长快、保险费率精算难等原因导致的。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大型上市险企均已设置了独立的健康保险业务部门,也有太保安联健康保险公司、昆仑健康保险有限公司等专营机构出现。但在保险业专家看来,这些健康保险专营机构仍然在走传统人身险的老路,健康保险专业化运营能力亟待提升。 “没有专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吕志勇进一步指出,健康险不同于财险和人身险,其经营管理比它们都复杂得多。我国也应该走国际上通用的专业经营路子。 此外,健康险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突出,加之患者与医生之间、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十分困难。 “目前,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中的地位不明确,大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风险防范意识和健康保障意识还不强。”吕志勇建议,国家应明确健康保险的地位,提高公众对健康险的认识;在完善税优型健康保险方面,应进一步简化手续,完善责任。尤其应加大对市场需求的研究力度,完善健康保险体系,并结合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 对于下一步发展,银保监会透露,将继续完善健康保险相关制度,研究制定保险业健康管理服务指引,鼓励保险业参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等。同时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健康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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