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段海涛)针对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银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提出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规定。 银保监会在《通知》中指出,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商业银行应当在综合分析评估本行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销售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析以及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等;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 《通知》还按“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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