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王雅洁)日前,因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监管函,宣布对其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公布的监管函(监管函〔2018〕74号)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数据显示,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二季度末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是76.1%、152.3%;2018年一季度末,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是86.3%、172.6%。 对此,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三大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同时,银保监会表示,上述监管措施自长安责任保险收文之日起执行,会将视其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在盈利能力方面,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前3季度皆出现亏损,且呈现亏损幅度持续扩大之势。 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第三季度单季亏损6.05亿元;2018年前两季度分别亏损1.31亿元、2007.8万元。以此计算,2018年前3季度,长安责任保险亏损口径已超过7.5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长安责任保险成立于2007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唯一一家专业责任险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等。经营区域包括北京、山东(不含青岛)、湖南、福建、江苏、浙江、湖北、上海、安徽、河南、云南、宁夏、宁波、厦门、青岛等。 截至2018年三季末,长安责任保险注册资本16.215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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