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王伟)房价飙升卖方退首付款毁约,退回购房首付款,就可以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吗?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履约案”,卖方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梁某以侯某某的名义与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侯某某名下房屋出售给曹某。后曹某依约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之后侯某某将曹某的购房首付款退回。曹某于2016年5月份实际接收涉案房屋并居住。侯某某未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押、完税、过户手续。曹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侯某某配合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续,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履约过程中,已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及首付款,侯某某退回已经收到的首付款的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且侯某某未按合同约定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续,存在违约行为。曹某要求侯某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解押、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涉案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侯某某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金。故判决涉案合同继续履行,侯某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及过户手续,并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据法官介绍,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济南二手房房价飙升,出卖方找多种借口不履行合同,不再出售房屋,对此法院认为,应当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和稳定性,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对于想借违约行为获得高额收益的违约方,在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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