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韩祖亦)兴民智通(002355)6日公告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银行账户的部分资金被冻结。本次资金冻结的原因系全资子公司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未执行与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结果,鑫隆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对此,兴民智通表示,河北省玉田县法院于2014年2月受理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4)玉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唐山兴民提出上诉,唐山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8年1月12日,玉田县法院作出“(2017)冀0229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唐山兴民给付鑫隆公司工程款1080.2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2.31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鉴定费48.30万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4.15万元;案件受理费9.83万元,鑫隆公司负担1.17万元,唐山兴民负担8.66万元。2018年8月23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民终2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1万元,由唐山兴民负担。 “本次被冻结的资金为1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2%,且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除被冻结的1500万元外,该账户内其他资金以及账户正常功能不受影响,同时公司的其他账户及唐山兴民的账户均未冻结,目前正常运转。上述资金冻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兴民智通表示,由于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唐山兴民工程合同诉讼,而当地法院根据执行裁定冻结上市公司账户,目前公司已委托律师就上述案件进行听证,并拟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同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当地法院沟通,争取尽快解除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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