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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看天下 - 张小平发声:压力很大 肯定不能回原单位了
张小平发声:压力很大 肯定不能回原单位了
加入时间:2018-9-29 9:15:57  来源:华商报

    9月28日下午,媒体记者联系上张小平,他表示,该事件受到媒体关注后,压力很大,现在不方便透露更多情况,相关的脱密手续也“正在处理”,而自己现在“肯定不能回原单位了,也回不去了”。

  昨日,华商报A04版报道了西安航天动力(9.250, 0.08, 0.87%)研究所副主任设计师张小平离职引发争议一事。9月27日晚,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官网发布关于张小平离职事件的情况说明,称张小平正处于脱密期,研究所为了挽留张小平在材料中措辞失当。

  仲裁申请材料

  夸大张小平地位引起误解

  27日晚,“航天601所”即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官网发布关于张小平离职事件的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如下:

  张小平1994年入职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2011年8月取得研究员资格,2015年3月起担任低温推进剂发动机型号副主任设计师,从事液氧煤油高压补燃和液氧甲烷发动机系统设计,参与了多项低温发动机项目论证。

  2018年3月,张小平向研究所提出辞职申请。出于爱惜人才考虑,研究所与张小平进行了多次沟通和挽留,但其离职意向坚决,并在单位未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离所。

  由于张小平为国家重要涉密人员,根据保密法和单位相关规定,离职前必须在所内非密岗位进行脱密,脱密期为2年。为此,2018年4月,研究所与张小平谈话,向其解读离职流程及脱密期管理规定,告知其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回单位履行脱密义务。但张小平仍然自行离所,对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带来了较大隐患。

  鉴于以上情况,研究所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张小平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按脱密期管理规定回所脱密。2018年9月17日,根据律师意见,研究所承办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张小平参与我所型号研制情况》材料。承办人因急于达到让其回所脱密的目的,在材料中措辞失当,夸大了张小平在所里参与研制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该材料经张小平个人朋友圈发布后,扩散到网络上,引起了较高的关注度和一些误解、误读,产生了不良影响。今后,我们将加强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更加严格、严谨,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航天人员脱密期

  不得擅自离境、去外企工作

  航天系统内的单位,脱密期到底是咋回事呢?9月28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一位航天系统业内人士。这名工作人员说,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到3年,重要涉密人员为1到2年,一般涉密人员为6个月到1年,核心、重要、一般分别对应着绝密、机密和秘密。

  此外,脱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明确脱密期限、与原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即使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和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离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也就是说,只要在脱密期,要求是一样的,只是他们时间不一样而已。这名工作人员说,日常工作中,对于保密的限制涉及方方面面,对于凡是涉密的内容,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嘴和行为。

  如果在日常工作中泄密了,会有什么后果呢?这名工作人员说,分好多种,入职之后会有保密教育,对于那些红头文件里要求的规则,是完全不能触碰的,触碰之后,会根据情况扣掉保密津贴。如果涉及把国家秘密泄露给了外面,比如把硬盘丢了,就会接受调查。如果把国家秘密泄露给了境外的情报机构,贩卖情报的话,情节严重的甚至可判死刑。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白云说,对于普通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里针对单位内部信息都有保密条款,对于知道核心信息的岗位,会签保密协议,比如公司高管。竞业限制针对的是单位里的特定岗位,毕竟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是要支付工资的。 华商报记者 任婷

  >>律师说法

  违反单位保密协议应该担何责

  涉密引发的侵权官司多吗?昨日,华商报记者采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博洲作了解读。

  王博洲介绍,用人单位的秘密有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分,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劳动者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5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员工,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密期限,但是根据秘密登记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2年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可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王博洲表示,如果员工个人遵守了保密协议,而面临单位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证明。若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要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具体诉讼案件中,只要能充分证明泄密侵权的事实,往往用人单位胜诉的几率比较大。

  王博洲提醒,员工个人应当洁身自好,不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后,均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单位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规定。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是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伞。通过采取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 华商报记者 燕然

  >>泄密咋判

  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损失被判刑

  近年来,随着商业秘密所蕴含巨大利润和竞争力的凸显,员工辞职跳槽极易引发诉讼纠纷。昨日,华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了近几年的涉密案件,并请法律人士作了点评。

  跳槽违反保密协议致损失203万

  陆某原是以生产植脂末产品为主的苏州某公司职工,负责公司相关产品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写工作。2009年2月,陆某从公司辞职后到湖北某公司担任技术部质量总监,负责品管、研发等部门。陆某违反与跳槽前苏州这家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利用之前掌握的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指导湖北某公司的植脂末产品生产。经公安机关侦查,湖北某公司生产所使用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均来源于陆某。

  经鉴定,陆某的行为给苏州某公司造成203万元损失。法院审理认定陆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律师点评】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知晓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若造成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则因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给竞争对手提供技术判1年2个月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狄某在任张家港某公司员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掌握的公司含银抗菌溶液制备工艺及技术参数等核心技术,私自提供给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长沙某公司,并以技术服务费的形式收受长沙某公司贿赂共计299020元。

  事发后,狄某曾任职的张家港某公司将其起诉到法院。2017年6月,张家港市法院审理认为,狄某违反保密协议,向长沙某公司提供制造操作流程。其本人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有技术泄密案询问记录、加工合作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狄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狄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狄某所退赃款299020元上缴国库。

  【律师点评】为一己私利,违反保密协议将核心技术提供给公司的竞争对手,给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离职“捎走”公司商业秘密判赔3万

  2001年11月,林某进入江苏某公司工作,并签订自2001年11月至2004年1月期间的劳动合同。2002年8月,林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该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03年12月,准备离职的林某将包含有公司产品初级教材等内容的资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从公司内部局域网的工作邮箱发送到公众网上其私人邮箱。公司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对林某作出开除决定,并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从公司局域网发到网上私人邮箱中的邮件内容,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视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最终判决林某继续履行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中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并支付公司违约金3万余元。

  【律师点评】当前人才流动已呈常态,由此极易引发商业秘密侵权案。通常表现为离职员工私自外带单位保密材料、拷贝单位涉密资料、发送涉密电子邮件等。 




编辑: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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