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评级“A-”信托公司数量缩水
◆导报记者 姜旺 济南报道
继行业评级之后,备受关注的信托监管评级结果也于近期出炉,评级结果由银保监部门陆续发送给相关公司。 根据银保监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信托公司被划分为创新类(A+、A-),发展类(B+、B-)和成长类(C+、C-)三大类六个级别,评级结果在“B-”及以上为良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此次监管评级‘A+’继续空缺,‘A-’评级公司数量较上一年度有所减少。” 在趋严的监管之下,信托行业同时在经历着兑付压力的考验。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2018下半年信托产品到期规模约3.34万亿,同比增长23.91%。不过,多位信托业受访者表示,尽管未来到期压力较大,不过整体风险可控。
15家“缩水”成9家
据了解,自9月上旬开始,银保监会相关部门已陆续向信托公司下发2017年度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包括平安信托、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华能信托、上海信托、中航信托、重庆信托、外贸信托及交银信托等9家信托公司获得A-评级,是此次评级结果中的最高等级。 这一数字从2017年的15家缩水到目前的不到10家,业内人士将此解读为审核标准提高、趋严。 根据银保监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得分在90分(合)以上为A+,85分(合)至 90分为A-;80分(合)至85分为B+,70分(合)至80分为B-;60分(合)至70分为C+,60分以下为C-。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主要从5个方面进行考核,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及盈利能力,并综合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监测和风险评估预警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评级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但此次监管评级迟至9月份才陆续向信托公司下发,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监管部门的审慎态度。”有业内人士说。 实际上,早在2008年监管层就曾颁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随后在2010年4月对该指引进行修订。2014年8月下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修订稿)》,向信托公司征求意见。 在2016年底召开的信托行业年会上,原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监管评级办法当时已出台。目前,酝酿多年出炉的监管评级体系已是第二次运行。
监管评级更受关注
实际上,信托行业现存两套评价体系,一种是上述由银保监会主导的“监管评级”,其结果与信托公司允许从事的业务类型直接挂钩,且对评级结果严格保密;另一种则是由信托业协会主导的“行业评级”,更侧重于评价信托公司为投资人和社会提供的服务,目的是增强信托公司的社会公信力。 2018年5月份,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结果出炉,包括华润信托、华能信托、山东信托、中航信托、中信信托等20多家信托公司拿下A评级。 然而,与信托业协会主导的行业评级相比,由银保监会主导的监管评级要严苛很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受到业内的高度关注。 “监管评级结果不仅是信托公司资产质量、风险治理、盈利能力等方面的体现,更直接关乎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影响重大。”中航信托人士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评级结果挂钩业务范围是信托公司最为“在意”的约束之一。 根据规定,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信托公司,业务范围仅限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业务,以及担任公益(慈善)信托受托人,开展公益(慈善)信托活动。 发展类信托公司,在成长类信托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基础上,还可以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等创新业务;也可以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 创新类信托公司,除可以从事发展类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外,亦可优先试点经银监会认可或批准的其他创新业务。 “双评级体系的多种监管指标更为真实的传达出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要求,在树立行业优质标杆的同时,也对信托业转型发展产生积极引导的作用。”中航信托人士对经济导报记者分析称,在业务结构调整和行业转型的关键时期,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监管评级结果挂钩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可以有效的规范信托行业发展,让排名靠后的信托公司对照检查并客观认识经营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现状和不足之处,督促其业务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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