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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齐鲁大地 - 青岛、济宁、菏泽通报5起党员干部涉黑涉恶典型问题
青岛、济宁、菏泽通报5起党员干部涉黑涉恶典型问题
加入时间:2018-9-20 9:05:10  来源:山东政事

青岛市纪委监委通报有关党员干部为赵红、于瀛寰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以及履行打击查处犯罪职责不力典型问题

2001年以来,赵红及其丈夫于瀛寰等人在黄岛区武夷山市场,组织实施卖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滋扰群众、称霸一方,逐步发展成为以2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群众举报,2015年1月,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周密组织,精心部署,主动出击,打掉了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今年3月,黄岛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赵红、于瀛寰等人作出一审判决。在此过程中,市纪委、监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监督执纪监察职责,会同黄岛区纪委、监委深挖彻查赵红、于瀛寰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依规依纪严肃问责追究失职失责问题。

一、开发区公安分局有关民警充当“保护伞”、纵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问题

(一)开发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薛陆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01年至2014年12月,薛陆海在黄岛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任职期间,长期与赵红保持密切交往,并利用职权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多次违规接受赵红宴请和所送礼品。薛陆海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办事员,调离公安机关。

(二)开发区公安分局凤凰岛旅游度假区治安派出所副所长宋平履职不力问题。2010年6月、10月,宋平任长江路派出所科员期间,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赵红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既未开展调查核实,也未按规定移交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宋平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调离公安机关。

(三)开发区公安分局前湾保税港区公安处三科科长史继涛履职不力问题。2010年6月、10月,史继涛任长江路派出所主任科员期间,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赵红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未及时安排和督促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史继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调离公安机关执法岗位。

(四)开发区公安分局薛家岛派出所主任科员张雷履职不力问题。2010年6月,时任长江路派出所副主任科员张雷在抓捕卖淫嫖娼嫌疑人过程中,未依法对赵红采取措施,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张雷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调离公安机关。

(五)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派出所副调研员李景海履职不力等问题。2007年至2010年11月,李景海任长江路派出所社区民警期间,违规收受赵红所送礼品,未依法对其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打击。李景海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调离公安机关执法岗位。

(六)开发区公安分局辛安派出所主任科员刘承帅乱作为问题。2011年至2014年,刘承帅任黄岛公安分局巡警大队二中队指导员期间,多次将上级部门执法检查信息透露给赵红,为其团伙躲避检查、打击提供帮助,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刘承帅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办事员,调离公安机关。

(七)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派出所巡警大队六中队中队长朱志安违规收受礼品问题。朱志安任长江路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治安案件查处工作期间,于2013年和2014年春节、中秋节,先后多次违规收受赵红所送礼品。朱志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调离公安机关执法岗位。

二、黄岛区人民法院、黄岛区司法局、青岛市第四看守所有关党员干部在办理于瀛寰案件过程中失职失责问题

(一)黄岛区人民法院黄岛人民法庭副庭长李刚在审判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4年3月,李刚审理于瀛寰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受他人请托,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审核把关不严,少计算于瀛寰判决刑期。李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法定程序免去其副庭长、审判员职务,调离审判机关。

(二)黄岛区司法局副调研员李国庆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4年1月,李国庆作为该局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工作分管负责人,对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出具的于瀛寰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错误意见结论,审核把关不严,工作流于形式,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李国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三)青岛市第三看守所主任科员葛明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14年,葛明任青岛市第四看守所主任科员期间,违规接受赵红宴请、所送购物卡等,为本所服刑人员于瀛寰传递香烟等物品。葛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调离公安机关执法岗位。

(四)开发区公安分局长江路派出所副调研员赵志平违规收受礼品等问题。2014年,赵志平任青岛市第四看守所副调研员期间,违规收受赵红所送礼品,多次违规延长其探视于瀛寰的时间。赵志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长江路派出所、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江路街道党工委推进扫黑除恶不力问题

(一)长江路派出所、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人履行打击查处犯罪职责不力问题。2005年至2014年12月,长江路派出所前后三任所长刘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及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人王某某履职不力,未及时组织查处武夷山市场长期存在的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上述4人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二)长江路街道党工委履行社会综合治理责任不力问题。2008年至2015年,长江路街道党工委落实社会综合治理责任不力,未及时组织协调查处辖区内武夷山市场长期存在的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该街道党工委前后三任书记李某某、薛某某、孙某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街道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时任负责人于某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4人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胶州市公安局一级警员李克光涉嫌涉黑涉恶等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经青岛市纪委监委指定,目前青岛市李沧区纪委监委对胶州市公安局一级警员李克光涉黑涉恶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济宁市纪委监委通报2起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

汶上县公安局白石派出所副所长白咸成等人充当闫某攀黑恶势力“保护伞”及失职渎职等问题

汶上县公安局白石派出所副所长白咸成在任白石派出所民警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制作虚假调解书,将闫某攀黑恶势力成员不符合调解结案条件的案件违规作调解结案处理。2018年9月,白咸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调离政法队伍。

汶上县公安局白石派出所民警李辉,利用工作便利,获取闫某攀黑恶势力成员涉嫌犯罪的举报信,将举报信内容泄露给该黑恶势力成员,帮助逃避处罚并收受该黑恶势力成员财物。2018年6月,李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汶上县公安局城关第二派出所所长肖刚在担任白石派出所所长期间,对收到的反映闫某攀黑恶势力的举报信未妥善保管,致使案情泄露;在处置闫某攀黑恶势力主要成员殴打他人案件时工作失职,未对双方达成协议情况及违法行为人是否到案情况作详细了解,同意作调解结案处理;对辖区重点人口管理不到位,闫某攀同案人员在辖区内实施20余起涉嫌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9月,肖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白石镇园区办主任孔德才,工作失职,明知闫某攀黑恶势力成员在园区内向过往车辆强行收费,未及时予以制止。2018年6月,孔德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汶上县司法局副主任科员、时任白石司法所所长陈圣华,白石镇小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闫恪臣,不履行工作职责,对社区矫正对象闫某攀没有尽到帮教责任,闫某攀在假释期间又涉嫌数起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6月,陈圣华、闫恪臣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白石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司虎,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辖区物流公司监管处于失控状态,以致闫某攀黑恶势力成员以名下物流公司名义私自向过往白石园区的大车收取“保护费”,对园区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2018年7月,司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微山县傅村街道刘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刘文常,村委会委员刘玉斗充当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2016年3月以来,恶势力团伙主要成员刘某海纠集他人,以微山县某建材公司占用刘村集体土地为由,多次向该公司提出无理要求,多次上访要挟公司,公司被迫给刘某海等人6万元平息上访。刘文常、刘玉斗明知刘某海等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情况下,未予制止,纵容刘某海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5月,刘文常、刘玉斗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菏泽市纪委监委通报牡丹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原党政主要负责人陈金峰朱玉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问题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牡丹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西城街道党工委原书记陈金峰和西城街道党工委原副书记、办事处原主任朱玉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通报如下:

2018年3月,公安机关侦破以牡丹区吴堤口社区居委会党支部原书记吴某伟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经查,2014年5月至2016年8月,陈金峰明知吴堤口仓储物流中心无相关审批手续,系违法建设,仍违反相关规定,同意建设并授意办事处城建部门不认真履行查处职责,致使仓储物流中心建成。

2017年5月,陈金峰、朱玉录利用担任环堤公园征收建设(西城)项目指挥部成员职务便利,在明知吴堤口仓储物流中心无任何审批手续和权属登记系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相、超越职权,为该仓储物流中心出具吴堤口社区合法资产证明并加盖西城街道办事处公章,致使吴某伟骗取拆迁补偿款1737.9456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期间,陈金峰两次收受吴某伟所送现金人民币40万元。陈金峰、朱玉录还涉及其他违法行为。

陈金峰、朱玉录为吴某伟黑恶势力非法牟利、发展壮大提供了机会和空间。陈金峰、朱玉录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来源:青岛、济宁、菏泽市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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