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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导报原创 - 证监会提修法建议 回购制度将更完善
证监会提修法建议 回购制度将更完善
加入时间:2018-9-7 8:31:55  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

导报讯(记者 时超)6日,证监会方面传出消息,其已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此次修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增加了回购适用情形,简化了决策程序,新增库存股制度,提高了上市公司回购实际操作性。
    来自Wind资讯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6日,2018年以来,A股已有697家公司公告了回购方案。其中,有478家上市公司合计完成了236.10亿元的回购,远超去年一整年91.96亿元的回购规模。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山东今年发布回购预案的上市公司也不少。如歌尔股份(002241)上月就发布回购预案称,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每股11.5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3亿元,不超过9亿元;孚日股份(002083)随后也发布公告称,拟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上限为7元/股,回购金额不超过3亿元。上述两家公司均表示,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将依法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
    有业内分析人士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此次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并拓展了实际操作空间,激发股东回购积极性,进而更好保障投资者权益。
    如对于此前规定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一条,此次修正案草案中就提出,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维护公司信用或股东权益等,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就可以“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
    另外,草案还提出,只要符合相关情形,对于回购的股份,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这样也就为回购后的运作,提供了更良性的空间。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回购情形,草案增加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这为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提供了更多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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