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王伟)为进一步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调整、盘活、利用,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已于日前施行。 “意见”规定,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两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有关事宜、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 “意见”明确了调整利用的条件:拟调整土地应为经依法批准的完整批次或完整地块未实施供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产权清晰,无银行抵押或司法查封,无利益纠纷和行政争议;拟调整土地地貌应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 批而未供土地经批准调整后,所调整的土地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具体核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进行标注;调整与利用批准文件报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消除调整土地的批而未供状态。拟调整土地尚未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可以与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由其继续组织耕种或使用,土地所有权恢复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经到位的,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按国有土地管理。具体土地调整利用工作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涉及农用地的,可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进行管护,签订管护协议,及时组织耕种或使用,严禁撂荒。 “意见”规定,调整与利用土地的申请,按城市批次方式一并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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