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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证券 - 海通证券经纪人违法代理客户炒股 遭安徽证监局警告
海通证券经纪人违法代理客户炒股 遭安徽证监局警告
加入时间:2018-9-3 9:59:1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安徽证监局依据证券期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陈晓飞涉嫌违规代理客户交易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9月2日,时任海通证券(8.540, -0.03, -0.35%)阜阳某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的陈晓飞,在为客户李某杰解答新三板交易知识时,接受李某杰以12元左右价格卖出其开立于华安证券(5.130, -0.05, -0.97%)阜阳某营业部账户的新三板股票“星光珠宝”的委托要求,并因此获知该账户信息及交易密码。后陈晓飞根据前述委托在海通证券阜阳某营业部的电脑及其本人手机上多次登录“李某杰”账户,进行了多笔委托下单未成交,但2016年9月23日因误操作以0.01元的低价卖出并成交“星光珠宝”20万股。

  陈晓飞作为证券经纪人,在海通证券从业期间,接受李某杰委托,为其办理证券交易事项(没有违法所得),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其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陈晓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

  当事人:陈晓飞,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安徽省颖上县。

  依据证券期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陈晓飞涉嫌违规代理客户交易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晓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2日,时任海通证券阜阳某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的陈晓飞,在为客户李某杰解答新三板交易知识时,接受李某杰以12元左右价格卖出其开立于华安证券阜阳某营业部账户的新三板股票“星光珠宝”的委托要求,并因此获知该账户信息及交易密码。后陈晓飞根据前述委托在海通证券阜阳某营业部的电脑及其本人手机上多次登录“李某杰”账户,进行了多笔委托下单未成交,但2016年9月23日因误操作以0.01元的低价卖出并成交“星光珠宝”20万股。

  上述事实,有“李某杰”账户开户资料及委托交易流水、交易电脑信息MAC地址、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陈晓飞作为证券经纪人,在海通证券从业期间,接受李某杰委托,为其办理证券交易事项(没有违法所得),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晓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5.980, 0.01, 0.17%)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8年8月28日




编辑: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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