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采矿权登记发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凡新建矿山、变更矿山范围、变更采矿方法、变更生产规模、调整采矿系统的矿山,明确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编写或重新编写“方案”,并报登记发证机关组织审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级发证矿山企业方案评审备案,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汇交方案及相关资料文件。市级及以上发证矿山企业的方案经登记机关评审备案后,由采矿权人汇交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专门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方案汇交监管。充分发挥矿产督查员作用,严格督导矿山企业方案实施,确保采矿活动规范有序。济宁市局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方案管理和采矿权人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情况将予以全市通报。方案实施情况作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重要内容,严格考核。(李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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