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王伟)环保工作不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被约谈。山东省环保厅起草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 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的;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有上述所列情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以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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