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王伟)7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7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中,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就占了6起。法院提示群众应警惕“执行不能”案风险。王某在诉某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赢了官司,可是在案件执行中却遇到了麻烦,除了股权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外,这两家公司未被发现名下有其他财产,法院只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某的973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打了水漂。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方面透露,目前,全省法院像王某遇到的这类“执行不能”案约占全部执行案件的40%左右。这些案件在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也无法完全执行到位。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实现,除了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否得力等因素之外,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程乐群介绍,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所针对的主要是第一类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而对于第二类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比如: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加害人大多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负债累累,其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的债权人,完全符合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形成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还有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又没有不动产等实际财产,导致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树立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自担意识,在事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也应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筑牢基础。否则,将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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