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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金融 - 270亿理财“血本无归” 上海银行紧急澄清
270亿理财“血本无归” 上海银行紧急澄清
加入时间:2018-7-26 9:53:10  来源:中国基金报

     今天中午传出一则大消息,把午睡的基金君一下子吓醒了。

  有人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关于“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并被广泛传播。

  投资人大闹上海银行

  今天很多人跑到了上海银行,因为买了踩雷的产品。

  现场投资者穿着的衣服后面印着“严惩阜兴”,也就是前不久刚跑路的私募。

  投资者踩雷意隆财富

  6月27日,就有消息称上海意隆财富所属的母公司阜兴集团已人去楼空,从而引发投资者进一步恐慌。

  公开资料显示,意隆财富作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单笔涉案金额巨大,据自媒体互金侦探报道,投资意隆财富的都是高净值客户,最少100万起投,就在意隆财富爆雷之前还有客户购买5000万理财产品。

  一位投资者刚投了200万资金进去,然后平台就爆雷。

  意隆财富曾在官网大肆宣传,自称为国内领先高端资产管理机构,专为高净值人士提供卓越的资产管理服务,并依托投资方上海阜兴集团强大产业平台,借助多元化的综合产业布局,从而拥有更强大的风险抵抗能力。

  天眼查信息显示,阜兴集团对外投资的企业有34家,控股的企业有44家。

  其中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为阜兴集团的控股企业,朱一栋为实际控股人。

  四只私募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失联

  出事之后不久,在6月29日,意隆财富发布公告称:实际控制人失联。

  7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称,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上海银行澄清:只是托管行

  对此,上海银行方面表示,今日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关于“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并被广泛传播,该信息为谣言,严重损害了其声誉。上海银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产品类型,上海银行称,该谣言所涉“理财基金”非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其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银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

  
上海银行还表示,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上海银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此前有过类似事件发生。2017年的时候,“未来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无法向持有人兑付,一笔近2亿的募资,在存续了14个多月后,突然爆出募资去向不明,引发市场高度关注,托管人国信证券(9.120, 0.00,0.00%)被迫召开持有人沟通会议并报警。

  当时,国信证券回应称,该资管计划募资完全按合同约定划转到融资方真实有效的银行账户中,但对资金的投后管理是管理人的职责,这种非标债权产品的托管人无权也无法对资金进行监控。

  这次金额尽管明显低于270亿,但肯定明显超过国信证券的2亿

  基金业协会:近期事件涉及多家托管银行

  针对此次私募实控人失联事件,基金业协会表示,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

  基金业协会亦表示,将积极协调多方力量,持续推动风险事件依法处置。在此期间,协会支持投资者以及托管银行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赋予的权利,依法采取基金财产保全、民事责任追究等维权措施。

  同时,基金业协会还敦促“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尽快回岗配合工作,稳妥处置相关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银行业协会: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

  昨日晚间,银行业协会连发两文来阐述了对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的认识。

  一篇是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的采访内容《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 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卜祥瑞表示,针对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根据有关银行报告,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已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卜祥瑞从四个方面阐述了银行托管私募基金的权责问题。

  第一,《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

  第二,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第三,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第四,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个别机构与部分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甚至要求托管银行统一登记投资者情况等,这些要求不仅违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也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而且缺乏合同依据。同时,上述要求也不符合“资管新规”提出的打破资管行业刚性兑付、防控金融风险原则,极易强化投资者的刚性兑付预期,弱化市场纪律,增加道德风险。

  比如,意隆财富投资管理公司于7月16日发布公告,试图将自身应依法承担的保全基金财产等责任转嫁给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应当而且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好相关职责,但是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合同赋予的托管义务,否则容易将外部风险传导到银行体系。银行是金融体系稳定的“压舱石”,如果损害了银行体系稳定性,将会动摇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卜祥瑞在接受采访时还特别提示:当前私募、P2P机构领域出现了一些乱象,有关机构应切实承担监管和自律责任,依法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者,要充分把握《证券法》《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托管银行名义实施金融诈骗或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一篇是巴曙松教授写的《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


 

 关于托管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链中的职责定位,巴曙松指出,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中国的托管机构所承担职责主要是合同约定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事项。这些职责的界定来自不同监管部门的相关法规。

  巴曙松认为,托管机构所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职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既是一种专业服务,同时又形成一定的制衡,为了确保这种制衡功能的顺利发挥,托管机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应当有清晰的责任划分。

  例如,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更为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尽快组织原基金管理人团队人员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并寻找合适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时,在必要时,由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保全、清算分配事宜。




编辑: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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