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山东省国资委于日前发布《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山东将
立足企业采购实际需要,推进采购的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分离、相互监督,杜绝一切不正当市场行为,做到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诚信,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
办法规定,对企业不宜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识产权、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商业信息等,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商业保密制度进行管理。
省属企业将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和采购结果公开,拓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该办法旨在推动省属企业加强采购的集团统一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和风险,实现提质增效;指导省产权交易中心加强服务平台制度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服务平台与省属企业采购信息系统互连互通,扩大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强化采购行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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