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了对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总经理独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利用他人账号炒股,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6万。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显示,独轶不晚于2009年9月4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9日,独轶担任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总经理。
经查,独轶自2015年起,多次私下接受相关客户委托,操作“张某”、“韩某”、“许某”、“徐某”、“长安某元”、“杨某兵”、“吴某月”、“金某春”等10个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本人未获得收益。
独轶在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利用配偶尹某证券账户、父亲独某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融资融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指向独轶。
上述账户共累计买入1,041,450股,买入金额17,079,286元,累计卖出1,041,450股,卖出金额16,988,592.9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115,492.19元。
安徽证监局认为,独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以及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独轶在财达证券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利用“尹某”、“独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证监局决定对独轶做出如下处罚:
1.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对独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独轶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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