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初磊 通讯员 李文锦)28日上午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为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山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其中提出,推动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办学。 《实施意见》共六部分23条,围绕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6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落实。 其中,在拓宽民办学校办学筹资渠道方面,提出了对诚信度高、办学规范的民办学校可以非教育教学设施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有偿取得土地、设施等财产抵押贷款,并可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探索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在财政、税收、用地、价格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政策扶持体系。提出各地要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在校生“两免一补”。鼓励各地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 在收费方面,将实行符合山东实际的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多举措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 在完善教师双向交流、合理流动机制方面,提出了各地可有计划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的帮扶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教龄及年度考核保持不变。公办高校教师经批准可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 山东省教育厅民办与继续教育处处长梅亚宁介绍,截至去年年底,山东共有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学校8972所,在校生278.1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27.3%和15.8%。民办教育在增加教育资源供给、提供教育多样化选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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