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时超)“物业公司利用小区的电梯、墙体等做广告,赚的钱应该归谁?”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山东省物价局副局长李东方28日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将于7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针对这一问题涉及的经营权、收入归属和使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未按规定公示、使用这一资金的物业公司,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经营决定权属于全体业主,经营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李东方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经营收费项目也越来越多,虽然《物权法》有着基础性规定,但物业服务企业有没有权利进行经营、经营所得收入如何使用和分配等细节是仍是现实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李东方表示,针对上述细节问题,《办法》给出了三个方面的创新性规定。其中,对于经营权,《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代业主进行经营,取得经营权的方式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授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授权。 对于收入归属和使用问题,《办法》规定,公共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业主大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经营的,可以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针对如何保障上述两条规定有效执行的问题,《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和使用公共收益资金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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