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时超)7月1日,《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山东省政府新闻办6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省法制办、省物价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省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文说,《办法》在明确了物业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机制的同时,并未弱化政府监管。通过信用管理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问题反映集中的企业,将被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 “我省物业服务企业从2004年的不到2000家,目前已发展到6000多家、从业人员40万余人、管理项目2万多个,物业服务覆盖面和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与此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越来越多。”孙成文表示,部分企业正在面临“成本上涨-服务水平降低-业主满意度降低-物业费收缴率降低-企业营收降低-服务水平再降低”的恶性循环,《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悉,此次《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的机制,除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这几类未能形成有效竞争、容易发生垄断和随意定价等项目外,普通住宅前期其他物业服务收费、成立业主委会员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别墅等高档住宅及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而在具体计费方面,《办法》规定,实行分等级定价,具体等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交费金额按照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值得关注的是,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计入计费面积,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纳入计费面积。另外,空置的、尚未交付的建筑需按规定减收。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对收费项目进行了细化,对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建筑垃圾清运、机动车看管、家政等服务的收费,以及专业经营单位的收费等,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按照《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履行一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 孙成文表示,此次《办法》在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上做足了功夫。如建立了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同时,《办法》规定,调整收费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收费行为也将纳入信用管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对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或者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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