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6月28日讯 省政府近日印发的《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大众网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的发布会上了解到,该办法为保护古树名木划了一批“硬杠杠”,列明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具体行为。对于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行为,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
明确保护措施,对古树名木实行严格保护,是《办法》规范的重点内容。该办法列明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上述“硬杠杠”,对于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行为更是有着严厉处罚措施。省林业厅副厅长马福义介绍,《办法》从纸面上看似乎没有对第17条第1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这一最严重的损害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其实不然,在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其中,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可对应《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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