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济南报道 移动社交媒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重要的一部分,微商随之获得迅速发展。但是,伴随微商行业快速发展的是“野蛮生长”,微商俨然成了“危商”,各种假冒伪劣商品乃至违法违禁物品在微商领域泛滥。更严重的是,一些微商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统,这使得一旦发生纠纷,往往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以逃避法律责任。 不过,这种情况即将被终结。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本次审议稿将销售商品的网络主播、微商等纳入经营者范围。 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指出,将社交电商尤其是微商这种模式纳入监管范围,非常值得关注。“让微商告别监管空白状态,既有助于防范和惩治微商领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也有利于消费者维权,提高微商的违法违规成本。”济南华星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志勇分析道。
一投诉就“拉黑”
“我现在在××××,有需要代购的,速度,速度……” “×××网红产品,厂家直销,××元,某宝价××元,需要的排队跟团……” 很多人对这样的场景非常熟悉,这其实就是微商的一种。 “真得好好管管微商了,尤其是各种团购群和直播代购群,里面的套路太深了。”22日,济南市民刘晓慧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作为购物达人,刘晓慧加入了多个团购群和直播代购群。“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甚至还有美国的代购群。” 今年初,刘晓慧进入了一个水果团购群,并多次购买水果。但在4月份,刘晓慧第三次团购水果,以150元的总价购买了3个榴莲。孰料,这次果品质量不佳,并非如微商宣称的是“一级果”。 对这次购果非常失望,刘晓慧向卖家反馈,希望能获得退赔。然而多次沟通后,她发现已经被踢出该团购群,卖家也将她拉入黑名单,因此刘晓慧对于该卖家的诚信感到失望。 还有一次,她曾在某嫲嫲团购群购买了一款日本产的洗衣液,结果收到后发现疑似假货。“外包装与我以前用的不一样,气味、颜色都不太对,而且使用起来有一种灼烧感。”对此,刘晓慧在群里询问是不是假货,要求退款。“结果卖家在群里一直说,没有欺骗大家,卖的是正品。”虽然她和卖家私下也沟通过退款的事情,但卖家就是不退。最后的结果也是自己被踢出了群,并被卖家拉入黑名单。 周志勇告诉经济导报记者,目前微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相关证照的个人,通过微信出售商品或服务;另一类微商是有合法手续的企业。 “其只需注册一个微信账号,无须实名制和办理相关证件即可开张。由于大多数消费者只有双方的转账凭据,无法提供相应的消费凭证(收据或发票),也不能确定卖家的真实信息,所以对这类通过朋友圈以私信方式进行的交易,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周志勇说,“第二种就是像我们这样正规的企业,有专门的微店,不但能保证产品质量,还有专业的售后,出现问题能真正解决。” 被纳入监管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上述三审稿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就将二审稿中没有涉及的微商、直播“带货”者等随行业发展产生的新业态纳入了监管范围。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草案三审稿用“其他网络服务”涵盖了微商、直播等形态,符合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包容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军说,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更全面的界定。“微商、微店只是经济学名词,不是法律术语。通过法律条款来规定他们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了其法律属性。” “总体来看,这次三审稿新增加的内容,包括微商登记等问题,其实在不同立法层面和部门已经有过零散的规定,而且司法系统对于这样的问题也有许多判例。”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告诉经济导报记者,《电子电商法》作为规制电商领域的特别法,立法层级和效力位阶比较高。 “商事主体从事商事经营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管是商事法治的应有之义,将微商纳入监管是符合法理的。不能因为将商事经营行为从现实社会转移到微信、微博或者直播平台中,就免除了监管,这显然说不过去。”周志勇认为,现在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以立法形式明确将微商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这不仅会提高微商的准入门槛,淘汰不符合门槛的微商经营者,告别人人都能做微商的局面,而且,也让微商告别监管空白状态,既有助于防范和惩治微商领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也有利于消费者维权,提高微商的违法违规成本。这将倒逼微商从业人员依法按规经营,终结行业乱象,实现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微商法规出台、传统电商和品牌入局,微商市场未来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随着政策和市场的双向过滤和监督,微商正向着正规化、透明化方向发展,微商未来发展前景乐观。”周志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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