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姜旺 济南报道
为了抑制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防控企业杠杆率上升的信用风险,银保监会6月1日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根据《办法》相关要求,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授信时,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企业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并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
剑指多头融资企业
今年以来,债务风险事件频发,引起市场关注。5月初盾安集团被爆出450亿元债务危机,之后神雾环保、盛运环保等多家上市公司又先后出现债务违约。 业内人士指出,债务违约事件的频繁爆发,反映出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而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正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 依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办法》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根据《办法》要求,各银监局辖内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10家,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总量较小的省份可适当减少试点企业数量,但不得低于5家。各银监局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试点企业名单报银保监会备案。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务总监、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认为,监管部门出台《办法》的目的包括几方面,“一是银行对企业融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二是银行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客户的不正当竞争;三是银企信息严重不对称,形成了较大风险;四是个别银行存在授信过度、依赖担保的问题;五是监管规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六是涉及授信违规事件数量明显上升。”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联合授信机制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
违规企业将被联合惩戒
根据《办法》,联合授信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防止企业隐藏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规避银行授信管理要求;共同挖掘企业内外部信息源,运用必要技术手段,汇总梳理企业关联关系,识别隐性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 联合评估企业的整体负债状况、实际融资需求和经营状况,测算企业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设置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线;与企业就确定联合授信额度和风险管理要求等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其中,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 此外,联合授信委员会的职能还包括,协同监测企业履约情况,发现企业存在不当行为,或出现风险信号时,联合采取风险防控、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措施。 在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方面,《办法》主要涉及三点:一是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二是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在组织安排上,联合授信机制主要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进行规范。 与此同时,《办法》也明确了联合惩戒和监督管理的相应条例。对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成员银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依据成员银行协议予以处理。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可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对拒不纠正整改,影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可能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进行联合惩戒。情况严重的,银行业协会可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跨领域联合惩戒。 对于《办法》的实行,银保监会还表示,对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涉及的重大政策事项,要主动请示报告。银保监会将适时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根据试点情况修订完善《办法》,稳妥有序推广实施联合授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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