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刘超)近期出台的《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明确提出对总部型企业的政策扶持标准、兑现流程、管理要求等事项。其中,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按照不同标准,将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细则》扶持内容共有4项,已享受青岛市其他同类型的奖励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扶持。具体内容包括: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3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3年地方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对青岛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在青岛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据介绍,总部经济在我国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模式,高端集合的特点可以给当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很多外溢效应,聚拢税收,增强综合实力,因此,包括青岛在内的国内很多城市、经济功能区都在倡导发展总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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