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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齐鲁大地 - 丧葬费太高?10月起,菏泽殡葬服务将全部免费!
丧葬费太高?10月起,菏泽殡葬服务将全部免费!
加入时间:2018-5-24 8:37:29  来源:牡丹晚报

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从2018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及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安葬等殡葬服务费用;2019年6月底前,每个县区建成1-2处县级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建设几处覆盖面广、标准较高、管理规范、方便群众使用的镇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若干村级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群众殡葬需求;到2020年,各县区公益性公墓的墓穴(格位)数量能够满足当地10年以上安葬(安放)需求。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惠民项目包括: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存放(3天)、火化(生态环保炉)、骨灰寄存(1年)、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安葬等6项殡葬服务项目。

  覆盖范围

  具有菏泽户籍的居民;

  尚未登记我市户口的婴儿及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在我市救助管理机构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被救助人员;

  驻菏泽现役军人;

  驻菏泽大中专院校非菏泽户籍学生;

  我市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各县区有重点、有步骤、分层次地推动本地惠民殡葬政策实施,逐步从减免殡葬服务费用延展到奖补生态安葬方式;坚持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葬并举,积极推动将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撒散等节地生态骨灰安葬方式和散葬坟墓搬迁到公益性公墓纳入惠民政策覆盖范围,给予奖励或补贴;逐步扩大惠民覆盖范围,加快研究制定针对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惠民殡葬政策,努力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均等化。

  普及公益性公墓建设

  科学规划布局。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避免重复建设和“零、乱、散”现象。各县区建设1-2处县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若干处镇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优先选择荒地、废弃窑厂、坑塘、传统墓葬点等进行建设,不得在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地、文物保护区、河流以及公路铁路两侧500米以内建设。

  按当地人口每年6.5‰的死亡率及20年使用周期,并考虑今后三年内将耕地、景区、林区及公路铁路主干道两侧等的散葬坟墓进行迁移及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来确定公墓建设面积。对符合选址要求的已建公墓,可按照新的规划要求进行改扩建。当前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模远超过本地居民20年使用的,由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安葬范围扩展到附近村,防止造成资源浪费。

  明确建设标准。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标准进行建设。在外观设计上,要充分与自然地貌相融合,适当加入当地文化元素,形成各具特色的整体布局和绿化效果。在建设要求上,单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每亩地规划建设不少于200个墓位(400个穴位)。墓碑全部采用卧碑,碑长不超过7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墓穴间距不超过60厘米;墓前通道要进行硬化;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可打造或预留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区域,并建有骨灰撒散等不留骨灰纪念设施,确保未来可持续发展。在配套设施上,每处公墓需配建管理用房、公共祭祀区和防火设施等,绿化率达到80%以上。

  乡镇、村建立或改造公益性公墓,要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审批和备案。县区建设公益性公墓,由政府投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建设,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管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公益性公墓建设在选址、占地等方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设前必须对是否影响社会稳定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公墓的日常管理由专人负责,要对墓地和有关设施及时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环境优美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安放墓位(存放格位)要严格按顺序依次安放,不得提前挑选。

  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一把手”工程

  各级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和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党政“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区要将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和公墓的建设、管理、发展。对各县区纳入财政预算的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市财政按照50%的比例予以配套(不含省直管县);市及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相关殡葬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公益性公墓,市财政按照50%的资金比例予以奖补 (不含省直管县),并加大对骨灰堂建设的奖补力度。

  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对规划范围内需搬迁坟墓及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当地公益性公墓且恢复耕地的,免费提供安葬墓位。

  市、县区有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殡仪馆改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工作成本给予财政补贴,斩断相关利益链条,从源头上纠正殡仪馆的盈利倾向,促进殡仪馆回归殡葬服务公益属性,确保殡仪馆的正常运行和殡葬全免费改革的落实。严禁医疗机构太平间对外出租或承包及开展任何形式的殡葬服务经营性活动。




编辑: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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