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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导报原创 - 临淄: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不得超10亩
临淄: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不得超10亩
加入时间:2018-5-23 8:34:50  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

导报讯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近日,淄博市临淄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备案与监管的通知(试行)》,强化对设施农用地的规范管理使用,从源头上防止违法占地发生,促进全区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确保全区农用设施用地需要,又从根本上防止“以设施农用地之名,行违法占地之实”的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临淄区国土分局面对农民规模种养和仓储等对设施农用地的迫切需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报请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备案与监管的通知(试行)》,《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备案及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了镇、街道及国土、农业、畜牧、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职责,明晰设施农用地的准入门槛、退出机制及监管要求。
    对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作了明确规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其中管理房占地面积原则不超过配套设施用地的7%;面积1000亩以上的,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按3‰的比例扩大,最多不得超过10亩。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建筑标准高度控制在5米以下,其中场地仅限于平整后搭载简易结构房使用,严禁深挖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施工建设,禁止建设永久建(构)筑物。建(构)筑物严格控制在一层以内,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应采用简易结构,鼓励使用临时活动用房,附属设施原则上不得建造砖混结构建(构)筑物。
    《通知》还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中镇、街道及国土、农业、畜牧等部门职责、程序、备案材料等进行了明晰。
    为确保农用设施建设用地“进得来、退得出”,《通知》明确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落实镇、街道“属地责任”,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进行检查和考核。镇、街道要建立设施农用地审核管理制度,明确村居管理职责,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要求进行建设,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日常监管。同时,构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水务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共同责任的落实。同时,设立标示牌,接受公众监督。
    明确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王德亭 郑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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