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吴淑娟)山东省政府网站15日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将对违规经营投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资产损失金额大小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解聘、禁入限制等处理。 据了解,发生一般资产损失,即50万元(不含)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5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的绩效年薪。 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即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解聘等处理,同时根据扣减和追索责任扣减绩效年薪或中长期激励权益。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即资产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资产损失频发、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隐匿、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的,以及阻碍、抵制调查的,应当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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